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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被罚45万!畜禽养殖污染违法典型案例警示近期,怀集县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畜禽养殖领域环境违法案件。为强化警示震慑,切实规范畜禽养殖行为,现将其中3宗典型案例公示如下,供广大养殖经营主体引以为戒。
案例一怀集县某农牧有限公司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怀集县某农牧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养殖业务。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怀集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为逃避监管,采用树枝、袋装生石灰等物品对暗管进行遮挡隐蔽,将废水塘内的养殖废水通过该暗管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经监测,其外排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浓度,均超出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要求,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处以45万元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二怀集县连麦镇某生猪养殖场未及时处置畜禽粪污案
怀集县连麦镇某生猪养殖场从事生猪养殖经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怀集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未及时进行收集、处置,导致粪污溢出,直接流至周边外环境,对区域生态造成污染影响。
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要求,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养殖场处以9.5万元罚款。
案例三怀集县甘洒镇某养猪场未经无害化处理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怀集县甘洒镇某养猪场主营生猪养殖。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怀集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养猪场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直接排放至未做硬底化处理的纳污塘,未经过任何无害化处理,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该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要求,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养猪场处以2万元罚款。
启示思考
上述3起典型案例,集中暴露出部分畜禽养殖经营主体环保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污染治理措施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教训深刻、警示鲜明。
生态环境部门在此郑重提醒
广大畜禽养殖经营主体要以此次通报的案例为镜鉴,切实提高环保法治意识,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养殖污染物达标排放,坚决杜绝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下一步,怀集县将持续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执法监管,加大畜禽养殖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查处力度,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严执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同时,将进一步加强环保宣传引导,推动形成“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良好生态环保氛围,切实遏制农业面源污染,为农业农村绿色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怀集分局 怀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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