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育龄家庭的医疗负担,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障水平,近日,肇庆市医疗保障局、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的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一起来看看↓01
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其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目录(以下简称“三大目录”)的支付范围,以及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
符合支付范围的产前检查费用:市内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70%;市外待遇: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70%,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孕次。职工其未就业配偶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从市内变更为市外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支付限额需累计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元/孕次;从市外变更为市内的,需累计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额度,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孕次。职工其未就业配偶在未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选定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市内或异地生育备案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支付范围分娩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80%;未按规定转诊或未办理异地生育备案的,支付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其职工配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合规产前检查和分娩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的职工未就业配偶,其职工未就业配偶和居民医保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保持一致,按职工未就业配偶身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加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职工未就业配偶,其生育医疗费用如已经享受参保地居民医保相关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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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保障
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需选定一家市内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国家和省“三大目录”的产前检查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50%,最高支付限额600元/孕次。参保人在未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选定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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