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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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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为年满16周岁并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第四条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公积金中心可委托银行等机构负责办理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第二章 缴存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自愿为原则,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向公积金中心诚信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在开户登记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肇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市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沿用原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按季或一次性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由个人自主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且不得高于24%,由个人自行选择。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以下简称“缴存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个缴存年度的规定时间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只能调整一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始缴存的当年不能调整。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在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就职后,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继续缴存。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可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人员账户封存满6个月且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12个月的,账户将按协议自动封存。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照常计息。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启封手续后可继续正常缴存。第三章 提取和贷款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封存后不再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账户。存在未结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待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销户。第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参照单位在职职工。第四章 其他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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