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案释法】严打非法采砂!罚款50000元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伍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挖掘机、运输车等作业工具在怀集县蓝钟镇古城水古城村河段采挖运输河砂。 二、处理情况 案发当晚,怀集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涉案黄色挖掘机1台、红色运输车2辆实施行政强制扣押。随后对相关人员作询问笔录调查,经查明,伍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怀集县蓝钟镇古城水古城村河段非法采挖河砂,其行为违反《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怀集县水利局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伍某处以伍万元人民币罚款。 三、案件启示 (一)典型意义 河道采砂管理是加强河湖生态保护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和生态平衡的关键保障。本案依法对自然人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起到了“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预期效果,有效规范了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砂石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秩序,有利于促进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营造了依法采砂、保护河湖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法律适用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运。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颁发许可证。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非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相关照片
▲怀集县水利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场
▲怀集县水利局执法人员扣押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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